工作的所在部门解散了,劳动合同应当解除吗?

  
   本人是广州一企业技术职工,合同明年才到期,现在企业因各种问题需解散技术部门(仅解散技术部门,保留其它部门正常运行)。在解散时,我知道要向公司索赔违约金,但是不知道要索赔多少?在我们的合同里面并没有说明违约金的多少,只说明如果谁终止合同,就要赔尝对方的损失。我已查阅过《合同法》和《劳动法》,里面并没有赔偿说明。如果是按照一年一月算的话,没有足一年的,要怎么算?

    另,如果企业在解散技术部后,可能把我们安排到另一家企业去,我们的合同应该怎么算?万一在另一家企业不到几天就把我们给踢了,我们该向哪个企业索赔?如果我拒绝去另一家企业的话,现在的企业是否有权终止合同而不做赔偿呢?

劳动法苑李新生答复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是不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为用人单位内部某个部门的解散而失去效力,也就是说,双方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某个部门解散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该部门劳动者,并及时作出安排。根据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因生产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内部部门或岗位之间作临时性,有确定期限的调动或外派工作,劳动者又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所以,部门解散之后,在劳动者能力胜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在单位内部部门、岗位之间调动,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部门解散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到另一家企业工作的,原则上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劳动力的输出。如果输入劳动力的企业终止与劳动者的实际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向输出企业主张相应的劳动合同权益。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力输出的安排的,企业不可强行安排。

    当然,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内部部门的撤销构成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劳资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经济补偿,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经济补偿。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其部门解散属于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根据广东省及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当然,后两种情况需要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来支撑。

    另外,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这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劳动者需要证明相关损失,方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